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务用车相关部署要求,同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公务用车相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公务用车范围
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 》(川机管发〔2019〕164号)第五、六、七条规定,明确公务用车范围:
1.在成都市锦江区、 成华区、 武侯区、 青羊区、 金牛区、 高新区和双流机场 (以下简称城区) 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 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在城区之外地区公务出行, 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 的, 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
3.以下情况公务出行, 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机要文件传递等有保密要求的公务。
(3)参加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4)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督查督导等。
(5)学院应急值班或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公务用车申请
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二十条,《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4 号)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川机管发 〔2019〕64号)第三、九条规定,现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公务用车申请作出以下相关规定:
1.用车申请人应严格填写公务用车使用时间、 事由、 地点(出发地,目的地以及途径点)。
2.用车人员(车辆)应按照车辆使用时间出发和返回,严禁出现到点未归,逾期未返情况。
3.用车事由请参考公务用车范围明确具体事由。
4.学院将在成都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公务用车运行状态,行驶轨迹等进行实时采集,用车人员应当按照申请行程出行,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前往和途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区域或地点。
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规范公务用车申请流程,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要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后勤国资处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