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和技术研发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设立的、行使学术事务的评议、评审、评定和咨询等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道德、学术评价、技术创新、产学研用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科研兴院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17名及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设秘书长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技术处。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各系(部)自主推荐、学院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上述人选均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院和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相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专业领域或者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应为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由原所在教学系(部)提名,按本章程第六条程序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提出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
(一)学院科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教学科技成果等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评定以下事项:
(一)评审、推荐各类科技课题的立项申报,评议重要的横向科技项目;
(二)评审、推荐各类教学科技成果;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科技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学院各类学术、科技项目以及科技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科学研究、技术合作等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评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评议、评审、评定的学术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结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道德状况、应用技术研究水平、产学研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学术委员会整体运行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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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快速发展,鼓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学院为承担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技术处对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推荐报奖、成果保护、推广应用等进行全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认真组织科研项目的科学研究、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确保项目研究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有关部委以及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技术项目,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
经费由政府资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格式认真填写申报书。
(二)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核对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内容的真实性。部门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技术处。
(三)科研技术处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上报并公示。
第七条? 过程管理
(一)开题管理
根据立项任务书,科研技术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
(二) 中期检查
1.项目立项后,科研技术处根据研究周期,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检查。
2.中期检查主要包括:(1)开题情况;(2)研究进展;(3)阶段成果;(4)经费使用;(5)下阶段研究计划等。
第八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期向科研技术处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研究成果主件:研究报告、成果公报、专著论文、获奖证件、实践成果、其他成果等,并对成果真实性负责。
(二)科研技术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报送主管部门。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延时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延期结题。并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九条? 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预算、使用、报支、结算等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需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使用我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附件1),也可使用项目合作方合同书。
(二)合同报审及签订程序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印章管理办法》执
行。
(三)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正本(一份)报科研技术处备案,作为项目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实施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力量实施研究,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需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协商,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二)科研技术处统筹协调院内外技术和人力资源;协助项目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难点和纠纷;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进展、经费到账、经费使用、任务完成等情况;维护学院声誉,保护知识产权;协助成果推广运用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将研究成果交委托单位(或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验收,填写《横向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书》(附件2)。并将研究报告、鉴定意见、验收报告、科研成果等全套材料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
(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接受合作方和学院财务监管,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经费如向院外转支,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并报科研技术处备案。支付合作(协作)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
(一)凡由学院提供实验设备、能源等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二)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可自行购买。提供给委托方仪器设备,需办理调拨手续,并由委托方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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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管理办法
学院学报为内部刊物,出版周期为每年2期。为加强学报管理,促进学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报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使学报更好地发挥其学术窗口、学术研究园地和培养学术人才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刊宗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立足本院,面向全国,与时俱进,传递高职教育信息,刊登科研成果,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浓厚学术氛围,引导学院学术研究。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倡导科学严谨、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的文风,确保学报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质量,创办独具特色的高质量学术期刊。
第二条 主要任务
刊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和新动态,努力把学报办成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符合现代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科研需要,集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读性为一体的内部刊物。
第三条 稿件来源
学报稿件主要来源于院内教职工。
第四条读者对象
学院教职工、国内有关高职院校师生及相关行业工作者。
第二章? 承办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报编辑部设在学院科研技术处。具体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和交流工作。
第六条? 编辑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出版法规和条例,依法办学报。
(二)根据学院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构建学报的整体框架,并按此约组稿件。
(三)负责学报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
(四)负责学报选定稿件的编辑加工、版式设计以及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编辑人员学习期刊政策、法规和编辑理论、业务知识,组织和选派编辑人员参加院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有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编辑人员综合素质。
(六)听取学报编辑委员会以及学院其他教职员工建议,加强与兄弟院校学报交流,改进和完善本校学报各项工作。
(七)加强编辑部制度建设,负责学报日常工作。
第三章? 稿件审查制度
第七条 审稿原则
(一)政治方面
论文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二)学术方面
选题具有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内容是否准确可靠,逻辑是否严谨;观点或结论是否为新发现、新见解、新成果;理论性文章其理论假设是否合理、有否创新;文章有无价值;文章的社会效益;文章是否适合公开发表等。
(三)写作方面
文章是否层次清楚,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图表是否设计合理,绘制精确;参考文献引用是否准确无误,项目是否齐全,符合规范;中文摘要是否精炼;文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语法修辞规律,表达是否准确、易懂;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简化字、标点符号、参考文献格式、人名和地名的译名、简称与缩略语等标准规范。
第八条 审稿程序
(一)登记来稿:来稿统一登记,详录稿件题名、来稿日期、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初审:编辑根据学报办刊宗旨、方针政策和学报的要求,对不符合学报发表要求的稿件,提出不予采用意见,由编辑部按退稿处理。
(三)初选:编辑对稿件内容、观点和表达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初选合格稿件,按专业对口原则,将稿件匿名移交给学报编辑委员会委员或校内外专家审稿。
(四)复审:编委或校内外专家对初审稿件进行评审,并向编辑部提交刊用与否等审稿处理意见。
(五)组稿:由副主编、责任编辑讨论筛选并确定每期刊用稿件,并由责任编辑加工处理。
(六)终审:主编根据办刊宗旨和每期内容重点对二审稿件予以终审,并一次性定稿。
(七)所有稿件必须经过查重检测,原则上查重率不得超过25%。
第九条 审稿制度
本刊实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度,以保证公正客观。
(一)审稿专家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职称,从事的专业应与稿件所属对口。
(二)审稿专家应认真负责、公正客观、全方位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作者负责,做到用之有理,退之有据。
(三)审稿专家由院学术委员和特邀学术专家构成。
第四章? 学报评刊制度
第十条 编辑部评刊
每期学报出刊后,所有编辑及学术委员应开展评刊工作。在评刊会上指出当期学报的差错及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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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教职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法律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我院专利的培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职务发明,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贸易等工作。科研技术处是学院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权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获批后,专利所有权归学院持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归属需事先拟订权责协议,由学院法律顾问审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按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学院持有的专利。对于正在申请和已经授权的专利,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学院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七条? 有申报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由项目主持人填写《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申报专利申请表》,向科研技术处提出申请,科研技术处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专利申报手续。
第八条? 对拟申请或正在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批后,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技术交底材料(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摘要、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委托书、专利申请书、有关技术资料、专利证书等),交由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十条? 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撤回或专利权提前终止等,发明人或设计人可提出建议并陈述理由,由科研技术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专利费用与奖励
第十一条? 由学院承担职务发明申报专利所需缴纳的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复审费等。
第十二条? 由学院承担职务专利被授权后所需缴纳的专利年费、建档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 学院对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专利对外单位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的收益,具体分配比例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专利的申报、授权等所获得的来自学院外部的奖励(如各级行政部门补助),进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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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流程,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髙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迸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学院财务管理及科研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及预算申报
第一条? 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资助科研经费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获得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
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等。
(三)学院资助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用于支持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学院根据情况为纵向、横向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
(一)纵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审批单位的相关要求,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及经费到学院账户后,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
(二)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合同要求,编制经费预算,经费到学院账户后,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
(三)学院资助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经费预算,科研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纳入学院总体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标准、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包括一般性办公用品。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如研发工业设备时使用大型锅炉消耗煤、天然气等。并非一般办公场所消耗的水电气暖,也不包括使用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费。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交流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办事自驾产生的其他交通费用不能编入此项预算。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并非指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而产生的会务费。编制此费用预算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与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此经费需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此经费一般用于论文版面费、资料购置费、出版发行费等,不包括一般科研活动产生的电话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等。
(九)劳务费:主要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与社保费用。其中,学院承担的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中按需支取的劳务费作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
编制预算时纵向项目和学院资助项目应小于直接费用的30%,横向项目应小于直接费用的4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应计入前十项的经费或间接费用不能列入此项预算。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要求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报账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确保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国库支付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含院级项目和其他项目配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经费使用计划报科研技术处统计汇总,集中报计划财务处安排。其他项目经费可以不申报用款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协调处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流程。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并准备各类报销所需文件材料,填报报销单据。经科研技术处负责人初审并签字登记后(单笔费用在1万元以下由科研技术处审批,超过1万元,需分管副院长审批),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凭科研项目预算书、各种合法合规票据(财政局或税务局监章票据,发票各项要素填写齐全,出票单位盖章),完善各项报销审批手续,按照财务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具体科目的报销要求
(一)设备费:此费用中的购置费需要严格控制。如确需购置专用设备,应单独说明购置的必要性,报科研技术处审批。符合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要求的,需将拟购置设备的数量、金额,报后勤国资处核定采购程序。设备按规定购置后,需到后勤国资处办理资产(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入库手续,凭合规合法销售票据、购销合同(需加盖学院公章)以及后勤国资处入库单等,根据以上要素填制科研经费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和科研技术处审批后,到计财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报销时凭飞机票(包括往返机场的公交票、交通意外保险发票)、火车票(包括订票费)、轮船票、长途公交票、住宿费和会务费发票等正确填写科研差旅费报销单中的出差日期、出差人及其职称职务、出差事由等信息,出差开会应附会议通知,便于计财处人员按规定计算各项出差补贴。
(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出:劳务费等使用时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比例。报销时需按照学院《劳务费发放格式和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劳务费发放表。
(四)其他费用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科研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技研究,提高学院的整体科技实力和社会知名度,保护学院科技成果的权益,组织好学院科技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鉴定、验收、结题、评价等规定形式予以确认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权属
第三条? 科技成果权属
(一)以学院名义或执行学院任务的科技成果及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性成果,其权属属于学院。
(二)非执行学院的规定任务、未使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性成果,权属属于成果完成者本人。对非职务性成果,学院不负责申请、评审和鉴定工作。
(三)职务性科技成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原则: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一)登记范围
凡学院当年在编的教职工、普通在校生,且署名单位是"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1. 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2.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3. 学院教职工、在校生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或结项的科技成果。
4. 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上展出的艺术作品。
5. 属职务发明并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登记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1月15日登记本年度的科技成果,上一年度因出版时间晚或其他客观原因漏登的科技成果,可以一并补登。
(三)登记方式
1. 个人申报:教职工、在校生由本人填写"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证书扫描件,一并提交科研技术处。
2. 部门申报:教职工、在校生本人填写"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证书原件一并交到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填写统计汇总表(盖部门章),持成果原件及汇总盘到科研技术处盖章验收。统计汇总表一式两份,部门和科研技术处各保存一份。
3. 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负责登记,并列出所有完成人名单。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四)没有按时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列入《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
(五)由科研技术处整理、汇总、编号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并归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条? 申报成果登记要提交原件材料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鉴定或验收报告。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引用或应用证明。
第七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割窃、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便或不愿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向科研技术处提交书面声明;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科技秘密和科技档案的安全,保护学院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擅自将科技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售、赠送,泄露技术机密,侵犯学院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学院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研究项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博士后基地由科研技术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国资管理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管理职责
(一)按成都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的落迁。
(二)负责审核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保管和转递。
(三)负责统筹院内人员调动和院外人才招聘,组建博士后研究团队。
第四条 科研技术处管理职责
(一)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博士后基地等手续。
(二)负责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的科研工作计划书,协调做好博士后的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报管理。
(四)负责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需仪器设备的预算、购置与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时用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交接登记手续等。
(五)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工作及科研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组织专家对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评审意见。
(八)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延长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限申请。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基地经费的筹措及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
(二)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经费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后勤国资管理处管理职责
(一) 负责统筹安排博士后基地的实验室、相关配套设施等。
(二)负责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食宿等生活问题。
(三)负责统筹科研设施设备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七条? 系(部、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紧密结合学院专业集群和重点专业建设开展调研,进行科研选题,引进博士后项目、招聘博士研究人员;协助科研技术处做好项目的申报、验收、检查、评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硬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三)负责博士后团队专兼职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进站资格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二)博士研究生(含应届毕业生)。
(三)原则上45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五)目前已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申请者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博士后基地项目程序
(一)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预期科技成果、产学研用前景、研究团队人员组成等。
(二)初步审查:组织人事处组织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科研技术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分管院长审核。
(三)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申请博士后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议批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申请进站手续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和意愿,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身份证。
(三)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可提供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它能表明科研能力和水平的研究成果。
(五)已婚者提供《结婚证》。
(六)有子女者提供相关证明。
(七)国外留学博士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一)批准进站工作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二)被录用者应按时进基地开展研究工作。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来报到者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学院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与学院正式职工相同。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工资标准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执行。如果进基地前职务工资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二)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期出站。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三)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四)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 违反学术纪律。
2. 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3. 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4. 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5. 中期考核不合格。
6. 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7. 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院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院外,不予享受博士研究人员的相关待遇。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结束后可自愿"双向选择",愿在本院工作的,须向组织人事处申请,经批准后,可留在本院工作。
第五章? 过程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过程管理及考核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基地三个月内须做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博士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博士后项目应与学院产业集群重点专业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良好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氛围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应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项目中期考核表》,科研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
(三)工作期满,完成研究成果科研指标,可申请出站。科研技术处组织专家答辩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答辩同意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相关手续。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学院所有。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院一切规章制度。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基地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院自筹、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其他来源。
第十六条? 博士后基地的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的相关科研基金,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标准
(一)博士后基地人员费用根据我院与引进博士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博士后项目经费标准由进站博士本人根据申报并获批的科研项目提出经费申请,由科研技术处纳入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处核准。
(三)博士后基地日常公用经费标准由科研技术处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处核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执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 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凡使用学院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博士后基地团队人员为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应作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章? 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基地鼓励科研团队参与各类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基地面向院内外开放,接受院内外公众和师生到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髙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髙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髙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四川省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川教【2013】2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依据科研合同承担和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资助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拨款获得的科研资助经费和
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外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等。
(三)学院资助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用于支持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学院根据情况为纵向、横向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
第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应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院建立由学院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科研技术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后勤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等分工负责、协同管理、责任落实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部门科研技术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六条? 科研技术处负责按照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
项目中期财务检查、结题结账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做好项目中期财务检查、项目结题时的经费决算与结题结账等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院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根据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的要求和信访举报等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九条?后勤国资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含家具)的招标、采购及资产上账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才工程科研启动经费的统筹规划。
第三章? 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科研项目都应进行项目经费预算。各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全院科研项目预算由科研技术处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规定比例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学院资助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或学院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直接费用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及招投标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年度申报工作。
第四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号、建账,按照"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收支。
第十七条? 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总额,按年度预算拨付,未完成协议既定任务的,下一年度停止支付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财务审核报销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对人员劳务酬金达到国家规定纳税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协作经费的转拨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协作经费是指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协作需事先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归属、拨付经费及到款方式等内容。协作经费转拨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协作)方为公司、企业单位时,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方为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时,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其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假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六章? 项目经费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和收支完成情况,认真编报项目决算,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决算的编报给予指导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书提交科研技术处备案并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并按规定在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若学院资助科研项目未按规定结题,学院将全部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留作科研项目后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法使用。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审核;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非学院在岗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项目负责人需委托学院在岗教职工作为经费使用的责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严明学术纪律,推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册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以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诚实客观。在科学研究中,提倡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严谨认真,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科学民主。在科学研究中,贯彻"双百方针",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坚持科研学术平等,反对武断学霸作风,诚恳虚心对待学术批评质疑,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第五条? 团结协作。在科学研究中,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凝心聚力,发挥团队作用。
第六条? 开拓创新。在科学研究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第三章? 学术行为规范
第七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 (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 (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 (三)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原则,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作全面分析和评价;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 (五)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社会效益、有关技术指标、所需科研经费等。
??? (六)须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 (七)遵循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
??? 第八条? 坚决杜绝和抵制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 (一)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如:未在文中明确标注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学术研究成果中的观点或文献资料。
??? (二)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研究结论而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
??? (三)弄虚作假,夸大学术价值,骗取科研项目;虚报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谎报成果学术层次和获奖级别等。
??? (四)未参加项目研究或创作,而在论文、著作、报告等科研成果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六)伪造或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 (七)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将自己或他人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或泄漏。
??? (八)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学院、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学术秘密)。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对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等。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责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技术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投诉。
??? 第十条? 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投诉进行调查,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被媒体曝光的我院违反学术道德事件,由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
??? 第十一条? 调查期间,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
???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 (一)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有关法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党委会审查处理。处理方式: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奖励、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交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管理范围包括:学院举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参加各级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成立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其日常管理由科研技术处负责。
第二章? 主办(承办)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举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分为以学院名义组织和以部门名义组织两类。
第五条? 凡是以学院名义举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由科研技术处统一管理。以部门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并将书面材料报科研技术处备案。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由科研技术处统一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需要资助的,一般应按财政年度提出预算申请,经科研技术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需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参加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技术处为学院组织或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加入。
第八条? 凡以学院和学院某部门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组织,须由具体参加人填写《参加学术组织申请表》,经本部门同意、科研技术处审批后,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 团体会员履行完入会手续后,有关人员应将经领导审批的《参加学术组织申请表》、学术组织章程或入会通知等文件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十条? 团体会员所需缴纳会费需报科研技术处统一预算。由科研技术处负责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支付和报销手续。凡未上报科研技术处的会费支出,学院原则上不予支持。涉及会费外的各种活动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学会(协会),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科研技术处备案。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加者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参加学会(协会)担任学术职务的,必须报学院审批,并由科研技术处备案。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学会(协会),当选为理事或相当理事以上职务的,应将当选通知复印件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参与所加入学会(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需每半年将参会情况书面报科研技术处备案,作为部门学术交流活动的证明材料。科研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开展活动情况的资料收集和备案,接受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院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政府、高等学校、行业协会或市级以上正规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院领导批准,科研技术处备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须按外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包括在国内参加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全院或本单位做一次综合性学术报告。相关材料须报科研技术处备案。
第五章? 成立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是以学院或学院某一部门名义成立各类学术团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各部门填写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经科研技术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挂靠我院的学会、协会等,需报科研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科技水平和综合实力,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工作奖励是指对学院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或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以及科技组织活动等进行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并重的原则,坚持科技成绩与教职工评优晋级相结合,将科技工作与专业骨干培养、学科带头人培养相结合,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奖励。
第四条? 凡署名单位为"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均可申请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技工作奖励
第五条? 科研技术处根据每年度各部门开展科技工作的情况和教职工取得的科技成绩,核算分值,评定等级。对取得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以100元/分的标准执行奖励,实际执行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奖励比例按署名排名分配,具体比例详见附件1。
第六条? 课题(或项目)分数记在课题(或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但具体奖励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分工自行分配。科研平台上的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各部门科技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依据科研奖励分值进行评优和绩效奖励。
第三章? 科技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项目奖励。包括: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院级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应用对策性研究和标准制定、成果获奖、文学艺术作品、科技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应用等(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科技工作综合奖励
学院设立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视各部门和教职工参与科技工作情况、工作业绩、贡献和影响、成果数量和质量,综合评选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科技工作奖励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科技成果申报与登记制度。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于当年11月15日前在科研技术处登记,凡未登记的成果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奖对象是指上年11月16日至当年11月15日之间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若当年相关材料未到位,可顺延至次年进行补评。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审核程序:个人或部门(课题组)提供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汇总,报科研技术处登记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年度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依据部门年终科技工作奖励得分评选。科技工作先进个人依据个人年终科技工作奖励得分评选。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召开科技工作大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省科技厅、教育厅关于科技平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科技平台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平台是学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机构,包括学院批准设立的院级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科普基地等。
第二条? 科技平台类型划分标准
(一)国家级科技平台指由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
(二)省部级理工科科技平台指由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批准建立的平台;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指由省社科联批准建立的平台(研究中心)。
(三)厅级理工科科技平台和人文社科基地指由省厅级批准建立的平台(研究中心)。
(四)市级科技平台是指由成都市科技局或成都市社科联等批准建立的平台(研究中心)。
(五)院级科技平台是学院审批设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所)。
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主导产业和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符合学院发展定位,立足行业和教育教学实际需求,针对技术难题和职业教育实践问题,开展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
(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三)打造优秀科技团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四)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遴选申报条件
第四条? 院级科技平台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有意义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各科技平台的研究方向应避免重复。
有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勇于创新、年富力强;
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具备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曾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和学术研究工作,承担过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和工程项目;
具有相应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有至少2名及以上研究骨干和工作人员;
(四)有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已取得相关专业领域科研成果,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场所等基础设施;
(五)有研究任务,即正在承担院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或有一定效益的横向合作项目;
(六)院级科技平台的冠名,应尽量结合技术研发方向及其应用领域,主要为工程技术中心(所)等,如成都XX工程技术中心(所)或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XX研究中心(所)等。
第五条? 院级以上科技平台的建设条件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院级科技平台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具备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建立院、系(部、处)两级科技平台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报告。
内容包括:建立科技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开发的业务范围、科技平台的人员组成(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以及工作人员人选)等。
(二)初步审查:科研技术处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分管院长审核;
(三)专家论证: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设置的科技平台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议批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鼓励与外单位联合组建院级科技平台,申请建立时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协议。协议须针对科技平台明确其任务、经费、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事项。
第八条? 院级以上科技平台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院级科技平台管理
(一)跨系(部、处)的科技平台由科研技术处直接管理,各专业的科技平台由科研技术处和系(部、处)共同管理,以系(部、处)为主。
(二)各科技平台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
(三)学院设立的科技平台负责人由系(部、处)推荐学术带头人担任、也可由系(部、处)负责人兼任,或由学院外聘,设专(兼)职副所长,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其待遇方案由组织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拟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聘任。
第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科研技术处主要职责
负责学院科技平台的布局规划,组织申报、验收、审批、检查、评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指导制定科技平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科技平台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协助科技平台科研团队的建设。
为科技平台发展提供管理服务。
(二)系(部、处)主要职责
配合科研技术处,做好科技平台的申报、验收、检查、评估、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科技平台硬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专兼职科研队伍建设等。
(三)科技平台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科技平台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科技平台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根据科技平台发展规划开展科技平台硬件建设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具体承担并完成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任务。
院级以上科技平台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院级以上科技平台的管理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由计划财务处对各类科技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为科技平台提供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电话、办公用品购置、学术交流、差旅等日常开销。院级科技平台1万元/年,厅级科技平台2万元/年。此外,为鼓励各科技平台积极争取纵横向项目,从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划拨各科技平台到账纵、横向经费的2%作为科技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的补充。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科研平台建设需要给予相应建设经费支持。建设经费申请应以年度项目预算编制计划任务书,经专家论证以项目经费列支,列支范围参见《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科技平台的业务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管理。院级科技平台考核工作由科研技术处牵头,考核小组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他科技平台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平台的主要考核指标及权重分别为:常规管理(5%)、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10%)、科研立项(15%)、项目实施(5%)、外来经费(15%)、科研成果(30%)、特色与社会效益(20%)。(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十七条? 每年初学院对科技平台下达科研目标任务,年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60分以下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优秀的科技平台作为推荐上一级研究机构的基础。(考核奖励按《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科技平台,科研技术处根据考核小组意见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逾期考核仍不达标的院级科技平台,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给予调整或撤并,院级以上科技平台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的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以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的活动。
第四条? 科研技术处统一归口管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院科技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学院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技术处负责相关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科技成果发布、与行业企业沟通,组织学院相关部门或成果完成人开展转化宣传、推介活动。
第七条? 科技成果所在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协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队伍,提供技术支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报科研技术处备案,须经学院同意,方可自行运用实施,但不得将职务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九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一次性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所在部门初审,经院法律顾问审核,报科研技术处认定,主管科技工作副院长审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指定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未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义务时(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须在科研技术处登记并保存记录。
第十二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或由合作各方协商达成。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由院党委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以合同形式约定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发明创造的成果,权益归学院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发明创造的成果,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经合作各方同意,各方都有进一步转化该成果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委托技术交易管理机构、中介机构从事技术代理或服务,合作各方应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严格遵守。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学院,纳入预算,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以下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一)非专利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20%归学院,作为学院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80%归成果完成人及成员。
(二)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折算为相应股份额或出资比例。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20%归学院,作为学院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80%归成果完成人。
(三)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20%归学院,作为学院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80%归成果完成人及成员。
(四)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20%归学院,作为学院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80%归成果完成人及成员。
(五)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从所承担的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中按需支取劳务费,作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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